监理提示:装修发生纠纷 如何维权
4581人已浏览 时间 : 19-11-20
导语: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对房子的要求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其基本功能,而是对房子的装修装饰风格,美观程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需求。然而,市场上的装修公司、建筑服务参差不齐,近年来,涉装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房山法院法官和您谈谈装修发生纠纷,如何诉讼维权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熟人介绍需谨慎消极怠诉不利后果自负 …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对房子的要求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其基本功能,而是对房子的装修装饰风格,美观程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需求。然而,市场上的装修公司、建筑服务参差不齐,近年来,涉装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房山法院法官和您谈谈装修发生纠纷,如何诉讼维权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熟人介绍需谨慎 消极怠诉 不利后果自负
王先生系做装修工作,2016年初,经刘先生舅舅介绍认识刘先生,双方协商一致:由王先生包工包料为刘先生装修,并按照工程进度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双方因为装修费用一事发生纠纷,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
后经房山法院调查,王先生与刘先生在经熟人介绍后,口头约定由王先生装修刘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的某套房屋,刘先生支付装修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装修报价单,刘先生在该份装修报价单上签字,并载明:“同意以上报价,以实际工作量为标准”,于当日王先生开始备料装修该房屋。因刘先生未给付相应的装修款,王先生遂停止装修。至装修结束,刘先生尚未给付王先生装修款87988元。
房山法院对刘先生依法传唤,但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视刘先生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令刘先生给付王先生装修工程款87988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一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另一方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支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积极应诉是守法的内涵之一,通过向法院举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极怠诉的行为,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刘先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刘先生消极的怠诉行为最终导致了其承担了法律的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应先协商,协商不成,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积极应诉,厌诉、耻诉情绪,不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更会使自己处于不利于的地位,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证据意识要增强 积极举证 诉讼维权获支持
李先生与韩先生达成协议,由韩先生为李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房屋进行装修,李先生支付装修款后,韩先生迟迟不履行合同,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房山法院查明,2017年6月30日,李先生、韩先生签订《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30天,合同价款为19600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于2017年7月4日办理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于2017年7月6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韩先生支付15 000元。韩先生收到款项后一直未进行施工。后李先生向公安局报警诈骗后,公安局通知韩先生,韩先生亦未出现,后未予以立案,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先生与韩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韩先生返还李先生15000元。
法官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合同法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已有明确规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已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作为合同的亲历者,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本案中,李、韩双方签订的《北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先生支付了大部分装修款并办理了装修许可证,韩先生逾期且未动工装修,已经构成违约。李先生向法院提交装饰装修合同原件一份、家装工程保修单原件一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一份、施工许可证原件一份来证明其诉讼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随时保留相关“凭证”。例如合同原件,它是双方权利义务最有力的凭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增项项目,还要清楚明白的写成书面形式。凡是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购买的材料都要索要发票或者收据,以免日后合同发生纠纷时,无法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合同履行遇纠纷 诉讼维权 法律关系需明确
2010年7月,李先生、王先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先生为王先生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房屋的工程进行装饰装修;王先生按工程进度给付李先生工程款。协议达成后,李先生于2010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15日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房屋为王先生进行了装饰装修。李先生为王先生装修期间,王先生给付李先生工程款600元。王先生尚欠李先生工程款1500元。2010年10月19日,李先生向王先生索要工程款时,王先生将李先生打伤。李先生认为,王先生拖欠李先生的工程款已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王先生辩称,李先生没有把活干完,我给了李先生600元的施工费,李先生非让我先给他钱,他再干活。给客户做的活,客户都不满意,我又找别人给拆除了,现在活没有干完。故不同意给付李先生工程款1500元。
后经房山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雇佣李先生、伍玉香做木工活。双方口头约定,由王先生出料,李先生负责施工,劳务费按件计算,包括客厅过道吊顶、做卧室吊柜、做大衣柜、厨卫阳台吊顶、装门等各项木工活,王先生共支付二李先生劳务费共计2800元,并先期支付李先生600元。后二李先生未能全部完成木工活,双方遂发生矛盾。最终,房山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三)项之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该规定,起诉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王先生为房山区石窝镇某房屋的业主进行装修,并雇佣二李先生做木工活。现无证据证明原、王先生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现李先生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属法律关系错误。据此,房山法院驳回李先生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装修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纠纷,如果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就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如本案中,需要明确该合同性质是装饰装修合同还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便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方便维权。